※ 适当性评估部分豁免情形
(一)客户已具有境内商品期货交易所实行适当性制度的上市品种交易权限,可豁免“基础知识、交易经历”要求;前述品种已通过连续5个交易日可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资金评估的客户可豁免“可用资金”要求。
(二)近一年内具有累计不少于50个交易日境内交易场所的期货合约、期权合约或者集中清算的其他衍生品交易成交记录的客户,在申请交易编码时可豁免“基础知识、交易经历”要求。
(三)符合以下情形的客户在申请交易编码时,可豁免“基础知识、交易经历、可用资金”要求:
1、已具有境内证券交易所期权交易权限的客户;
2、在其他期货公司已开通中金所交易编码,再通过我公司申请的客户;
3、客户是符合《证券期货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办法》规定的专业投资者;
4、做市商、特殊单位客户等交易所认可的其他交易者。特殊单位客户是指期货公司、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以及社会保障类公司、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规定的需要资产分户管理的单位客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