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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修订《期货经纪合同》及其附件部分条款告知书

时间:2021-09-15 16:22 来源:中金岭南期货 作者:客服部门 点击: 0


我公司根据中国期货业协会2021年1月25日修订的《<期货经纪合同>指引》要求,对现行《期货经纪合同》及其附件部分条款进行了修订,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第七十四条约定,现将修订内容告知如下:

一、知晓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有关规定

客户应当知晓国家关于建设社会信用体系的总体要求和内容、中国证监会关于证券期货市场诚信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以及中国期货业协会关于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的规定。

当客户出现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中所列信用风险情形时,客户同意期货公司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报送至中国期货业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并同意由中国期货业协会按照投资者信用风险信息管理制度使用和管理此类信用风险信息。

客户具有查询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及对本人/本机构信用风险信息提出异议的权利。

二、知晓结算风险隔离管理的有关规定

如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完成结算,您可能会承担一定的风险。

当期货交易所因故无法及时向期货公司提供结算结果时,期货公司可以根据期货交易所提供的当日结算数据对客户进行结算,按照《期货经纪合同》第三十三条的约定向客户发送交易结算报告,并据此对客户采取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当期货交易所恢复正常结算后,期货公司根据期货交易所发布的结算结果对客户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进行修正,涉及资金划转的客户予以配合。

因上述情况导致客户交易结算报告的记载事项与修正后的实际交易结果和权益不符的,期货公司不承担责任,期货公司依据本条第一款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不予调整,由此产生的相关纠纷依法解决。

三、知晓休眠账户的有关规定

休眠账户是指截至休眠认定日,同时符合开户时间一年以上、最近一年以上无持仓、最近一年以上无交易(含一年)、认定日结算后客户权益在1000元以下(含1000元)四个条件的账户,以及其他符合休眠账户规定情形的账户。

 

 

深圳金汇期货经纪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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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关于修订<期货经纪合同>及其附件部分条款告知书》的各项内容,本人/单位已阅读并完全理解。



         有权签字人:        

             (机构加盖公章):

                  签署日期:      年   月   日


联系电话:

0755-8347256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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